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附则  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“国家环境保护XXX重点实验室”,英文名称为:“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X”。各重点实验室可据此按照批复文件刻制印章。
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原《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。

   
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运行与管理  
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》编写提纲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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